公告受理116年度「臺北市溫泉資源管理基金」補助計畫
依據:「臺北市溫泉資源管理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」及「臺北市溫泉資源管理基金經費申請補助須知」辦理。 公告事項: 一、申請時間:自即日起至115年3月31止。 二、申請單位資格:市政府所屬機關、溫泉取供事業、溫泉使用事業、溫泉取用費繳納義務人及以發展溫泉產業為立案宗旨之人民團體。 三、本基金之用途如下: (一) 溫泉資源保育及管理支出。 (二) 促進溫泉資源永續發展與利用之研究發展支出。 (三) 推動溫泉資源保育、管理及產業發展相關之國際交流活動支出。 (四) 溫泉區公共設施之相關用途支出。 四、審查方式:由「臺北市溫泉資源管理基金管理委員會」審查。 五、個別受補助者之補助金額上限、全案預算金額概估:視本市溫泉資源管理基金當年度收支情形調整。 六、申請單位須於115年3月31日前將申請補助書件及補助計畫說明書(須檢附光碟片)送達本局,逾期不受理。請申請單位依實際需求編制計畫及經費。 七、有關申請計畫內容,請依循經濟部水利署105年11月8日函釋略以:「…所收費用依法專用於『溫泉取用費徵收費率及使用辦法』第5條第4款所指:『溫泉區公共設施之相關用途』係指該設施屬『供公共使用為目的之設施』。…政府興辦之公共取供事業,後續維護管理應以自給自足為原則,以維公平合理…」。 八、116年度「臺北市溫泉資源管理基金」補助經費總金額需先由「臺北市溫泉資源管理基金管理委員會」審查後再送至台北市議會審議,惟實際補助經費仍應以臺北市議會審議通過之金額為準。 九、申請人如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他關係人者,應主動身分揭露並請填公職人員利益同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,倘有上揭情形而未主動揭露者,將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8條第3項處罰。 十、「臺北市溫泉資源管理基金經費申請補助須知」內含「臺北市溫泉資源管理基金經費申請補助計畫說明書」;書件檔案請自行於本局網站(https://www.doed.gov.taipei)或「臺北市溫泉情報站開心泡湯趣」網站(https://hotspringflower.gov.taipei)下載使用。 十一、本局聯絡資訊: (一) 聯絡人:洪哲賢科員。 (二) 電話:1999(外縣市02-2720-8889)轉 6609。 (三) 傳真:02-2345-3938。 (四) 地址: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10樓北區。 (五) 電子信箱:ch2011@gov.taipei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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